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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盛萍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
沈严 安徽合肥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 民间借贷合意认定中的几个理念
理念一 充分尊重客观契约,审查借条是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甲起诉乙,要求乙归还15万元借款。借条记载:乙向甲借款15万元,其中5万元系借条签署前一天以现金形式交付。乙方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系甲方给乙方的赠与,另5万元没有交付。
借条中对借款的数额、借款形式约定清楚,乙方抗辩收到的十万元是赠予,乙方应对此举证。同时提出5万元未收到,那么甲方应当对此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如甲方提出自己作为超市老板常备着三五万现金,其具有合理性。如借条真实性能够认定,借条内容表述清楚,应认定未具有借贷合意。
理念二 探究事实真意,债权凭证瑕疵的补足
案例:甲乙双方系好友关系,且双方之间存在借条。借条记载:乙方欠甲方30万元,借期3年,利息是3%。后乙方未还款。现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还款,并要求按照月利息3%支付期内利息。乙方抗辩,借条中的利息约定不明,没有说是月利还是年利,故视为没有约定,本案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尽管无法确定是月利息还是年利息,但可以明确双方约定了利息,乙方的说法与文义记载的意思不符。如何确定是月利息还是年利息,可以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探究当事人本意。如是否有年化3的录音,以及已还款记录中利息支付情况倒推利率。不规范约定还有姓名同名、用社交平台用户昵称、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等,应结合个案证据综合认定事实。
如果没有债权凭证,仅有转账凭证,应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确定举证责任。充分审查、比对证据,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理念三 平衡价值判断,意思自治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案例:乙向甲借款100万元,用于乙初创的公司A。后甲起诉乙还款,并要求乙的妻子承担共同还债责任,而夫妻方共同抗辩,妻子不知晓借款,也不构成共同经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方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又要防止夫妻双方可能存在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通过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平衡保护双方权益。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有明确的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
2、日常生活的家事代理。夫妻一方欠债用于日常生活。
3、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借债,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夫妻共同决策、共同管理、收益共享、公司经营收入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如妻子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经营收入购买的房屋用于夫妻共同居住)
理念四 防范虚假诉讼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账目往来5000万元,后双方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改5000万元系借款。现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偿还借款5000万元。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后对债务不持任何异议。再此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调解活确认借款后判决呢?
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10种情形:
具体包括:(1)借款人事先准备资金,制造转账痕迹;(2)虚构交易背景掩盖非法目的;(3)第三人代为清偿;(4)当事人串通虚构债务;(5)夸大债务金额;(6)以虚假诉讼逃避税收;(7)规避金融监管;(8)掩盖违法所得;(9)规避投资审批;(10)规避外汇管理。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诉讼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如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之间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等,本案只有转账凭证及事后的《债权债务确认书》,不能证明转账发生时当时具有借贷合意,法官应查明借款原因、资金来源、借款时间地点,支付方式,双方关系、经济状况来审查借贷合意。
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院在审查借贷合意时还需要注意防范虚假诉讼。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借条等书面证据,除了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借贷目的、资金交付方式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确保认定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
公告案件、被告缺席案件虚假诉讼更为隐蔽。
🤗 总结归纳
对于民间借贷合意的认定,应当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尊重客观契约,探究事实真意,同时做好价值判断,谨慎防范虚假诉讼,真正落实司法为民。
- 作者:billionaireHHH
- 链接:http://log.tangly1024.com/article/%E6%B0%91%E9%97%B4%E5%80%9F%E8%B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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