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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蒋庆琨 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张怡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主旨:探讨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及比例划分,该内容是该类案件主要审查的焦点。
 
实体法条:民法典第1199条及第12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01条不在今日探讨范围内

举证责任的确定

1、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确立了侵权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应由学校等教育机构来承担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即为举证责任倒置。
2、大致有三种情形:A、学生在校发生侵权行为,学生和学校按照过错程度划分比例承担按份责任;B、有第三人侵权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没有直接侵权人,学校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3、学生年龄8周岁以下,学校责任过错推定原则;8周岁以上,学校责任适用过错原则。

如何界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

1、教育责任:指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相关的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使学生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意识。目前实践案例来看,学校的安全教育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A、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B、特殊场所地段的安全教育;C、饮食安全卫生教育;D、安全用电、防火、防交通事故教育;E、安全使用工具玩具;F、防止他人伤害自己人身的教育。
2、管理责任:主要有A、提供符合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B、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C、建立健全安保制度校舍安全隐患、儿童伤害事故报告制度、门卫值班制度;D、指定防止提法事故的预案;E、妥善处置伤害事故等,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作出更为详细的审查,可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常见情形:校舍安全隐患、教学管理秩序存在漏洞、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课间放学期间学生推搡发生意外
 
 

🤗 总结归纳

学校常抗辩已经进行安全教育不应当再承担责任,学生受伤是突发事件。法官认为学校履行教育职责只是免责的第一步,其不能免除管理秩序的责任。如果事故是个突发性事件,课间秩序比较井然有序,在已经履行安全教育的情形下,加害人突然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体育活动中,学校常用抗辩理由: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适用条件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造成损害的是其他活动参加者,其他活动参加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自甘风险原则不适用、审慎适用在未成年人参加体育活动中的伤害纠纷中。
犯规问题:对规则的了解程度、动作是否在体育活动规则范围常见、对结果的可预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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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算法自动化决策侵权责任的司法审查与认定保险纠纷60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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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ionaire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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