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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律简介: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价格法、民诉法、民诉法解释、证据规定
工程造价的分类及确定方式
一般分类: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按计价方式:定额计算和清单计价
按造价是否固定:
1、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2、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3、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数额。
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审定(自行审定、一方或双方委托外审<一般是当事人很少工程建设,没有专业审核人员,需委托社会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司法鉴定、审计机关审计、依单方造价数额确定<特殊情况下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的默认条款,当条款条件成就时,即为默认了承包人的造价数额>
Q1:发承包双方已审定工程造价,诉讼中一方又申请造价鉴定,但鉴定意见与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不一致,应当以哪一个为准?
以双方审定的结算值为准。理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表明已经共同确定了工程造价,这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推翻审定结算,无法律依据。推翻已审定的结算书,系对已决事项的反悔,违反诚信原则。
Q2:国家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以双方审定的结算值为准。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建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行为。合同案件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以当事人约定作为法援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但,民法典第511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一招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Q3:国家建设项目,法院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与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个为准?
以鉴定结论为准。双方并未自行审计造价时起诉并要求司法鉴定,审理中发包人提供了审计结论,此时应以法院司法鉴定结论为准。理由,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中,为了查明案情,明确双方责任,对工程造价这一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鉴定意见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证据。虽然《审计法》和《审计实施条例》都赋予了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权,但这是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审计结论不能作为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补充问题:当事人未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释明仍不申请鉴定,法院能不能主动进行司法鉴定?不可以,不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职权启动情况:可能存在损国家利益、损社会利益、当事人串通损第三人利益、必要的共同诉讼、涉及到程序事项、涉及到身份事项认定。
总结:确定工程造价的效力次序。双方审定的>司法鉴定>行政审计
Q5:发承包双方已审定工程造价,诉讼中一方又申请造价鉴定,应否准许鉴定?
不予准许鉴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补充问题: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结算协议,一方以新协议作为证据提交,另一方又不认可了,申请司法鉴定,此时法庭如何做?仍然不应准许,只要是双方达成合意,就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
Q6:双方共同委托外审工程造价,诉讼中一方不认可咨询意见,能否申请鉴定?
能,但已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不能。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0条。补充知识:工程造价定案表中一定有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一方不盖章,如果都盖章则使用前述第29条。本问中,一定是有其中一方不认可,造价咨询机构盖章与否,不影响效力,若有但书,则需要盖章。
适用条件:1、共同委托(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一方签订委托合同,另一方事先或事后以行为或意思表示予以追认)。2、一方未在结算定案表上盖章。3、无“以咨询意见为准”之类的内容。
定额结算
结算的默认条款
固定价格合同的结算
设计变更的结算
总包与分包的结算
停窝工损失的计算
甩项工程的配合费和管理费的计取
工程奖金的计取
黑白合同的结算
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
- 作者:billionaireHHH
- 链接:http://log.tangly1024.com/article/%E5%B7%A5%E7%A8%8B%E9%80%A0%E4%BB%B7-%E5%B7%A5%E7%A8%8B%E7%BB%93%E7%AE%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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